知假买假10倍赔偿真的合理吗?如何看待打假市场乱象
允许知情者打假
打假也需要专业,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,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,自然受《消法》的保护。若不准“知假”的消费者“打假”,就是变相支持制假售假,违背《消法》立法宗旨。
对于该案上诉人是知情者,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对此已经给出明确的答案:“因食品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,购买者向生产者、销售者主张权利,生产者、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,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: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,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,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了,如果这种荒谬的观点能够成立,那么《消法》的立法宗旨可以改为制假售假的护身符了。
关于该案上诉人没有饮用红酒,没有造成人身损害,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问题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表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,如果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了损害,消费者还可加重主张损失三倍惩罚性赔偿金。
上诉人所提交的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》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》不能证明该案红酒就在该批次内,因而该案红酒来路不正;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是不安全食品,法院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,不能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安全性再分三六九等。